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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綏化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英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時間:2022-05-13 作者:江蘇衛(wèi)生人才網 瀏覽量: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訊

據(jù)黑龍江省紀委監(jiān)委消息:日前,經黑龍江省委批準,黑龍江省紀委監(jiān)委對綏化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英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英男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jù),阻礙組織核查,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消費卡,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縱容親屬“吃空餉”;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政府形成隱性債務;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巨額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英男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將干部選拔任用權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賣官鬻爵,嚴重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大肆收受禮金,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政府補助資金發(fā)放,大搞權錢交易,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生活腐化墮落,嚴重破壞所任職地區(qū)的政治生態(tài),嚴重損害黨的事業(yè)和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英男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李英男簡歷

  李英男,男,漢族,1966年7月生,黑龍江海倫人,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yè)畢業(yè),在職大學學歷。

  1986.09—1988.08 綏化師范??茖W校中文專業(yè)學習

  1988.08—1990.11 海倫市委黨校教師

  1990.11—1996.06 海倫市政府辦公室秘書

  1996.06—1997.08 海倫市政府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97.08—1998.06 綏化地區(qū)行署農委生產科負責人

  1998.06—2001.05 綏化地區(qū)行署農委生產科科長

  2001.05—2001.12 綏化地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

  2001.12—2003.06 綏化地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2003.06—2004.01 綏化地委辦公室助理調研員

 ?。?001.09—2003.12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yè)在職大學學習)

  2004.01—2007.04 綏化市委督查室副主任

  2007.04—2010.04 綏化市委督查室主任

  2010.04—2011.11 綏化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督查室主任

  2011.11—2014.07 安達市委副書記

  2014.07—2014.09 慶安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14.09—2015.10 慶安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5.10—2015.12 慶安縣委書記、縣長

  2015.12—2017.06 慶安縣委書記

  2017.06—2019.09 蘭西縣委書記

  2019.09—2020.01 綏化市政協(xié)副主席候選人、蘭西縣委書記

  2020.01—2021.07 綏化市政協(xié)副主席、蘭西縣委書記

  2021.07—2021.12 綏化市政協(xié)黨組成員、副主席

  2021.12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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